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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三5借貸金錢未獲清償之損失非財產交易損失

會議日期 67 年 03 月 22 日

要旨

三5借貸金錢未獲清償之損失非財產交易損失

函釋全文

所得稅法第17條所稱財產交易損失,依同法第9條規定,係指納稅義務人並非為經常買進賣出之營利活動而持有之各種財產,因買賣或交換而發生之損失。金錢借貸未獲清償所造成之損失,尚非所稱財產交易損失。未獲償之本金,亦不得在已實現之利息所得中扣除。(財政部67/03/22台財稅第31905號函)

編註

則次:5 款類次:3 章節:第二章綜合所得稅 版本:一一四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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