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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三8上市前取得增資緩課股票上市後轉讓者得列為特別扣除

會議日期 73 年 01 月 25 日

要旨

三8上市前取得增資緩課股票上市後轉讓者得列為特別扣除

函釋全文

公司股票未公開發行並上市前,個人取得增資緩課所得稅記名股票,而於公司股票公開發行並上市後,始行轉讓者,可適用所得稅法第17條「儲蓄投資特別扣除」規定(編者註:於87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者始可適用)。(財政部73/01/25台財稅第50563號函)

編註

則次:8 款類次:3 章節:第二章綜合所得稅 版本:一一四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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