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三11退還保費加計之利息無儲蓄特別扣除之適用
要旨
三11退還保費加計之利息無儲蓄特別扣除之適用
函釋全文
主旨:公司退還被保險人「6年期住宅優惠退費火災保險」保費所加計之利息,核無所得稅法第17條儲蓄投資特別扣除規定之適用,公司給付上開利息時應依法扣繳稅款。說明:二、被保險人於投保該項保險時,預存之固定金額,其本息給付與否,決定於未來保險事故之發生,與銀行存款係屬民法上金錢消費寄託關係有別,應不屬存款性質。(財政部76/03/02台財稅第7581245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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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次:11 款類次:3 章節:第二章綜合所得稅 版本:一一四年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