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三15教育學費係指學生依規定收費標準於註冊時繳交之一切費用
要旨
三15教育學費係指學生依規定收費標準於註冊時繳交之一切費用
函釋全文
二、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第5小目規定,納稅義務人之子女就讀大專以上院校之子女教育學費每年得扣除2萬5,000元(編者註:現為每人每年得扣除2萬5,000元),係指納稅義務人申報合於同法條項第1款第2目規定,且就讀於學歷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專以上院校之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之子女而言。三、前開條文所稱「教育學費」,依教育部84年5月29日台(84)高025052號函略以所稱「教育學費」……指學生接受教育而按教育主管機關訂頒之收費標準,於註冊時所繳交的一切費用,包括學費、雜費、學分學雜費、學分費、實習費、宿舍費……等。準此,納稅義務人之子女於註冊時依教育主管機關訂頒之收費標準所繳交之一切費用,均得於規定限額內列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編者註:財政部101/05/14台財稅字第10100080670號令核示,本函說明二自100/11/04起停止適用,說明三第1行「前開條文」修正為「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5」)(財政部84/06/21台財稅第841629981號函)
編註
則次:15 款類次:3 章節:第二章綜合所得稅 版本:一一四年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