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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三19學校註冊繳交之宿舍費未列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得列報租金扣除

會議日期 91 年 04 月 23 日

要旨

三19學校註冊繳交之宿舍費未列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得列報租金扣除

函釋全文

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與受扶養直系親屬就讀於國內各級學校,註冊時繳交之宿舍費,未在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項下列報部分,可憑註冊時繳交之宿舍費或學費(其中宿舍費金額應明確劃分)收據影本,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第6小目規定,列報房屋租金支出列舉扣除額,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適用。(編者註:自113年1月1日起,應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8特別扣除額規定辦理)(財政部91/04/23台財稅字第0910452103號令)

編註

則次:19 款類次:3 章節:第二章綜合所得稅 版本:一一四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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