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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四1員工中途離職依約繳還之訓練費用非所得減少不得扣除

會議日期 62 年 06 月 07 日

要旨

四1員工中途離職依約繳還之訓練費用非所得減少不得扣除

函釋全文

納稅義務人因未履行其與公司所簽訂服務契約之規定年限中途離職,依約繳還公司之工作訓練費,係屬違約賠償性質,並非所得之減少不得在所得中扣除。(財政部62/06/07台財稅第34283號函)

編註

則次:1 款類次:4 章節:第二章綜合所得稅 版本:一一四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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