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1先售屋後另以委建取得自用住宅仍得扣抵稅款
要旨
1先售屋後另以委建取得自用住宅仍得扣抵稅款
函釋全文
主旨:納稅義務人出售自用住宅之房屋後,另以委建方式取得自用住宅之房屋,得適用所得稅法第17條之2有關扣抵或退還綜合所得稅額之規定。說明:二、委建房屋因無法取得地政機關移轉登記之契約文件影本,應以委建契約、建築執照及使用執照影本代替,並以建物總登記日所屬年度視為重購自用住宅之房屋完成移轉登記之年度,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25條之2規定辦理。(財政部76/09/30台財稅第761133047號函)
編註
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二章綜合所得稅 版本:一一四年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