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2以本人或配偶名義出售並重購自用住宅者均得扣抵稅款
要旨
2以本人或配偶名義出售並重購自用住宅者均得扣抵稅款
函釋全文
納稅義務人以本人或其配偶名義出售自用住宅之房屋,而另以其配偶或本人名義重購者,均得適用所得稅法第17條之2有關扣抵或退還該出售房屋所繳納財產交易所得部分之綜合所得稅。(財政部77/01/18台財稅第761151061號函)
編註
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二章綜合所得稅 版本:一一四年版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2以本人或配偶名義出售並重購自用住宅者均得扣抵稅款
納稅義務人以本人或其配偶名義出售自用住宅之房屋,而另以其配偶或本人名義重購者,均得適用所得稅法第17條之2有關扣抵或退還該出售房屋所繳納財產交易所得部分之綜合所得稅。(財政部77/01/18台財稅第761151061號函)
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二章綜合所得稅 版本:一一四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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