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3出售後重購或自建自用住宅均得退抵綜所稅
要旨
3出售後重購或自建自用住宅均得退抵綜所稅
函釋全文
(一)納稅義務人出售自用住宅房屋,於2年內重購樓房乙棟,其中第一層出租或供營業使用,第2、3層供自用住宅使用,如該2、3層之房屋價款超過原出售自用住宅價款者,准予適用所得稅法第17條之2有關退還或扣抵綜合所得稅之規定。(二)納稅義務人出售自用住宅之房屋後,以自建方式取得自用住宅之房屋,得適用所得稅法第17條之2規定。(財政部77/09/13台財稅第770075424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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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次:3 款類次:0 章節:第二章綜合所得稅 版本:一一四年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