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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4於2年內出售重購多處自用住宅其價格符合規定部分得扣抵綜所稅

會議日期 85 年 10 月 16 日

要旨

4於2年內出售重購多處自用住宅其價格符合規定部分得扣抵綜所稅

函釋全文

納稅義務人於2年內分別出售與重購多處自用住宅之房屋,該多處自用住宅房屋之價格合併計算,如經查明均符合自用住宅規定,且重購房屋總價超過出售房屋總價額者,准依所得稅法第17條之2規定辦理。(財政部85/10/16台財稅第851919449號函)

編註

則次:4 款類次:0 章節:第二章綜合所得稅 版本:一一四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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