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4帳簿憑證未留置營業場所被焚毀者仍應處罰
要旨
一4帳簿憑證未留置營業場所被焚毀者仍應處罰
函釋全文
甲營利事業68年度帳簿憑證,未依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20條(編者註:現行第25條)規定留置於營業場所,而委託他人攜回家中整理,因受託人住處發生火災,致該年度帳簿憑證,全部被火焚毀,仍應按未依規定保存帳簿憑證處罰。(財政部69/04/03台財稅第32719號函)
編註
則次:4 款類次:1 章節:第三章營利事業所得稅 版本:一一四年版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4帳簿憑證未留置營業場所被焚毀者仍應處罰
甲營利事業68年度帳簿憑證,未依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20條(編者註:現行第25條)規定留置於營業場所,而委託他人攜回家中整理,因受託人住處發生火災,致該年度帳簿憑證,全部被火焚毀,仍應按未依規定保存帳簿憑證處罰。(財政部69/04/03台財稅第32719號函)
則次:4 款類次:1 章節:第三章營利事業所得稅 版本:一一四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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