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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1外銷貨品應退稅捐之原始憑證應准以經辦機關出具之證明代替

要旨

二1外銷貨品應退稅捐之原始憑證應准以經辦機關出具之證明代替

函釋全文

營利事業外銷貨物應退稅捐之原始憑證海關進口稅單及貨物稅完稅照,既經繳交有關機關辦理退稅手續,其記帳應附之原始憑證,應准以經辦退稅機關出具之證明代替。(財政部51台財稅發第02222號令)

編註

則次:1 款類次:2 章節:第三章營利事業所得稅 版本:一一四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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