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3金融機構之利息支出應否取得憑證之核示
要旨
二3金融機構之利息支出應否取得憑證之核示
函釋全文
金融機構支付存款利息時,如繕製現金支出傳票,由客戶蓋章並代貼印花稅票,該項傳票已具有代替憑證性質,自無硬性規定必須自他人取得憑證之必要,又支付存款利息若係以轉帳方式直接轉入客戶存款戶者,亦毋須取得憑證。(財政部59/09/16台財稅第27072號令)
編註
則次:3 款類次:2 章節:第三章營利事業所得稅 版本:一一四年版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3金融機構之利息支出應否取得憑證之核示
金融機構支付存款利息時,如繕製現金支出傳票,由客戶蓋章並代貼印花稅票,該項傳票已具有代替憑證性質,自無硬性規定必須自他人取得憑證之必要,又支付存款利息若係以轉帳方式直接轉入客戶存款戶者,亦毋須取得憑證。(財政部59/09/16台財稅第27072號令)
則次:3 款類次:2 章節:第三章營利事業所得稅 版本:一一四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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