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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3金融機構之利息支出應否取得憑證之核示

會議日期 59 年 09 月 16 日

要旨

二3金融機構之利息支出應否取得憑證之核示

函釋全文

金融機構支付存款利息時,如繕製現金支出傳票,由客戶蓋章並代貼印花稅票,該項傳票已具有代替憑證性質,自無硬性規定必須自他人取得憑證之必要,又支付存款利息若係以轉帳方式直接轉入客戶存款戶者,亦毋須取得憑證。(財政部59/09/16台財稅第27072號令)

編註

則次:3 款類次:2 章節:第三章營利事業所得稅 版本:一一四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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