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5未將書寫錯誤之統一發票收執聯保存之處理
要旨
二5未將書寫錯誤之統一發票收執聯保存之處理
函釋全文
營利事業未將書寫錯誤之統一發票收執聯保存者,除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第21條規定按銷貨認定外,免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惟如經查明確有銷貨事實,而於收執聯交付他人使用後,將存根聯予以毀棄,虛報書寫錯誤作廢或虛報遺失,則除補稅外並應處罰。至無銷貨事實而涉有幫助他人逃漏稅捐情事者,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3條規定移罰。(財政部67/12/20台財稅第3836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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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次:5 款類次:2 章節:第三章營利事業所得稅 版本:一一四年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