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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12多層次傳銷事業以存入帳戶方式支付佣金者其憑證之認定

會議日期 84 年 01 月 11 日

要旨

二12多層次傳銷事業以存入帳戶方式支付佣金者其憑證之認定

函釋全文

多層次傳銷事業支付個人參加人佣金,如係送交銀行分別存入各該個人參加人帳戶者,准比照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1條(編者註:本條第12款)規定,以銀行蓋章證明存入之清單查明核實認定。(財政部84/01/11台財稅第841601335號函)

編註

則次:12 款類次:2 章節:第三章營利事業所得稅 版本:一一四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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