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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14廠商提供原料委託接包人或代工戶加工應取得憑證及扣繳

會議日期 63 年 08 月 15 日

要旨

二14廠商提供原料委託接包人或代工戶加工應取得憑證及扣繳

函釋全文

主旨:營業廠商提供原料委託接包人(或代工戶之代表)轉分配予各代工戶加工,或廠商直接委託代工戶加工,有關加工費應取得憑證及扣繳。說明:二、提供原料委託加工之廠商,於支付加工費時,應取得接包人(或代工戶之代表人)所造具代工戶名冊,作為支付費用之原始憑證(名冊上應有代工者姓名、戶籍地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領取金額及簽章)並依照給付薪資之規定,扣繳所得稅款。三、接包人(或代工戶之代表人)接受廠商委託並負責向各代工戶轉發原料及加工費而收取報酬者,其本人所領之報酬,應另行製具收據交付委託廠商,並由給付廠商按薪資所得扣繳率規定,扣繳所得稅款。四、廠商直接委託之代工戶,如符合本部63台財稅第32628號函(編者註:參閱營業稅法令彙編)規定情形者,應由代工戶自行造具代工者名冊,向委託廠商領取加工費,並由委託廠商扣繳所得稅。(財政部63/08/15台財稅第36021號函)

編註

則次:14 款類次:2 章節:第三章營利事業所得稅 版本:一一四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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