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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15廠商提供原料委託僱工之接包人加工者應取得加工費收據

會議日期 68 年 04 月 06 日

要旨

二15廠商提供原料委託僱工之接包人加工者應取得加工費收據

函釋全文

營業廠商提供原料,委託接包人加工,如該接包人並非接受委託向各代工戶轉發原料及加工費收取報酬,而係個人僱工承包並自行負責盈虧者,則已具營利事業性質,其承包收入應以營利事業名義掣給收據,並作為對方支付之憑證。(財政部68/04/06台財稅第32162號函)

編註

則次:15 款類次:2 章節:第三章營利事業所得稅 版本:一一四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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