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16進貨憑證所列數量與進口報單不符以海關證明為準
要旨
二16進貨憑證所列數量與進口報單不符以海關證明為準
函釋全文
進口商進口貨物時所取得之國外憑證所載數量,如與海關查驗放行時所核發之進口稅單所載數量不符,稽徵機關於計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應以海關核發之證明所載數量為準;其原始之國外憑證應與該項證明粘附一起,以憑查核。(財政部64/12/12台財稅第38813號函)
編註
則次:16 款類次:2 章節:第三章營利事業所得稅 版本:一一四年版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16進貨憑證所列數量與進口報單不符以海關證明為準
進口商進口貨物時所取得之國外憑證所載數量,如與海關查驗放行時所核發之進口稅單所載數量不符,稽徵機關於計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應以海關核發之證明所載數量為準;其原始之國外憑證應與該項證明粘附一起,以憑查核。(財政部64/12/12台財稅第38813號函)
則次:16 款類次:2 章節:第三章營利事業所得稅 版本:一一四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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