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18液化石油氣經銷商取得分裝費普通收據不受金額限制
要旨
二18液化石油氣經銷商取得分裝費普通收據不受金額限制
函釋全文
主旨:液化石油氣經銷商取得小規模營利事業出具之分裝費普通收據,不受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第67條規定之限制。說明:二、液化石油氣經銷商向甲公司購進液化石油氣後,為適於營業上使用,委託分裝場加以分裝,其所支付之分裝費,依照所得稅法第45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第37條規定,係屬實際成本之一部分,並非同準則第5章之費用或損失,不適用同準則第67條之規定。(財政部66/08/30台財稅第35775號函)
編註
則次:18 款類次:2 章節:第三章營利事業所得稅 版本:一一四年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