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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18液化石油氣經銷商取得分裝費普通收據不受金額限制

會議日期 66 年 08 月 30 日

要旨

二18液化石油氣經銷商取得分裝費普通收據不受金額限制

函釋全文

主旨:液化石油氣經銷商取得小規模營利事業出具之分裝費普通收據,不受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第67條規定之限制。說明:二、液化石油氣經銷商向甲公司購進液化石油氣後,為適於營業上使用,委託分裝場加以分裝,其所支付之分裝費,依照所得稅法第45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第37條規定,係屬實際成本之一部分,並非同準則第5章之費用或損失,不適用同準則第67條之規定。(財政部66/08/30台財稅第35775號函)

編註

則次:18 款類次:2 章節:第三章營利事業所得稅 版本:一一四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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