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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20計程車車資准以出差人證明核認不受金額限制

會議日期 68 年 04 月 11 日

要旨

二20計程車車資准以出差人證明核認不受金額限制

函釋全文

營利事業出差人員之旅費,其屬乘坐計程車之車資部分,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第74條規定,准以經手人(即出差人)之證明為憑核實認定,不受同準則第67條規定之限制。又計程車業係依臺灣省統一發票辦法第5條第9款及臺北市統一發票辦法第3條第10款(編者註:現行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3款)規定免用統一發票,而非因屬小規模營利事業而免用統一發票,取得其出具之普通收據,亦不受上揭準則第67條規定之限制。(財政部68/04/11台財稅第32263號函)

編註

則次:20 款類次:2 章節:第三章營利事業所得稅 版本:一一四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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