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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23分公司原始憑證留置總公司保管以不影響查核為原則

會議日期 68 年 08 月 07 日

要旨

二23分公司原始憑證留置總公司保管以不影響查核為原則

函釋全文

貴公司所屬國內各分公司,除依法設置有日記帳、分類帳及其他必要之補助帳簿外,對於每一交易事項,於製作傳票時,均複製一式數聯,除分公司自留其中一聯傳票外,並將其餘各聯傳票併同有關收支之原始憑證送請總公司審核列帳,准函擬將該等收支之原始憑證留置總公司保管,以備有關單位查核,並便利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申報工作乙節,如不影響分公司所在地稽徵機關之查核者,應准照辦;但如管轄稽徵機關有查對該等憑證之必要時,仍請貴屬各分公司儘速送請查核。(財政部68/08/07台財稅第35444號函)

編註

則次:23 款類次:2 章節:第三章營利事業所得稅 版本:一一四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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