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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12被繼承人死亡後其遺產所生之股利屬繼承人所得應依法扣繳

會議日期 98 年 09 月 01 日

要旨

一12被繼承人死亡後其遺產所生之股利屬繼承人所得應依法扣繳

函釋全文

被繼承人死亡日後,遺產所生之孳息係屬繼承人之所得,扣繳義務人應於給付時,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繳稅款,惟在繼承人辦理遺產分割或交付遺贈前,可暫免填發憑單;俟其依法辦妥遺產分割或交付遺贈時,再按實際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填發憑單,併入遺產孳息過戶或領取年度之所得,依法徵免所得稅。(財政部98/09/01台財稅字第09800412250號函)

編註

則次:12 款類次:1 章節:第四章稽徵程序 版本:一一四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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