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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12公債發售日第2日起承購者所墊補之利息無須扣繳

會議日期 65 年 05 月 11 日

要旨

二12公債發售日第2日起承購者所墊補之利息無須扣繳

函釋全文

主旨:中央政府建設公債承買人,自債票發售日第2日起承購者,既需墊補自發售日至承購日之利息,則該部分債票之利息,應毋庸報繳所得稅。說明:二、中央政府建設公債甲種債票之利息,無論債票曾否轉讓,均應由付息機構以付息時之持票人為納稅義務人(記名式為最後記名之人),就全部利息一次扣繳所得稅,前經本部64年9月4日台財稅第36440號函釋在案。但前項債票承買人自債票發售日第2日起承購者,既需補繳自發售日至承購日之利息,可由經銷行局於出售時在債票上加蓋戳記,戳記上應註明該債票之承購日、補繳利息之金額,並加蓋發售行局經辦人及負責人印章;付息機構於付息辦理扣繳時,應就債票利息金額扣除戳記所載之補繳利息金額後,以其淨額辦理扣繳及填列扣繳憑單。(財政部65/05/11台財稅第33071號函)

編註

則次:12 款類次:2 章節:第四章稽徵程序 版本:一一四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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