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15營利事業或個人持有中央登錄公債其利息所得應依法扣繳
要旨
二15營利事業或個人持有中央登錄公債其利息所得應依法扣繳
函釋全文
中央登錄公債之利息,付息機構於付息時,應依本部64年9月4日台財稅第36440號函釋,無論該債票曾否轉讓,均應由付息機構以付息時之持票人為納稅義務人(記名式為最後記名之人),就全部利息一次扣繳所得稅之規定,辦理扣繳及填發扣繳憑單。(財政部86/07/08台財稅第861899349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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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次:15 款類次:2 章節:第四章稽徵程序 版本:一一四年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