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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19公營事業發給公職人員兼任董監事車馬費或其他給與應扣繳

會議日期 65 年 12 月 22 日

要旨

二19公營事業發給公職人員兼任董監事車馬費或其他給與應扣繳

函釋全文

公營事業發給政府機關或團體現職人員依職務關係兼任董監事之車馬費或其他給與,不論該項車馬費是否由服務機關或團體轉發,均應由各該事業於給付時按給付額扣取6%(編者註:現為5%)。至前項車馬費如係由各該兼任人員之服務機關或團體取得,則應免扣繳所得稅。(財政部65/12/22台財稅第38453號函)

編註

則次:19 款類次:2 章節:第四章稽徵程序 版本:一一四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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