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20各機關兼職人員兼職酬勞之所得稅扣繳規定
要旨
二20各機關兼職人員兼職酬勞之所得稅扣繳規定
函釋全文
給付單位於給付兼職人員兼職酬勞時,其扣繳所得稅應依左列規定辦理:(一)各機關(構)兼職人員依兼職酬勞支給(編者註:現行軍公教人員兼職費支給表)規定支領之兼職酬勞,應按給付額扣取6%(編者註:現為5%);每月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6百元(編者註:已修正為每次給付金額未達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無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者之起扣點)者,免予扣繳,但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二)各機關(構)兼職人員之兼職酬勞超過前述支給規定部分:1.由公務機關派兼者,兼職酬勞悉數解庫,公務機關之各種所得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8款規定,免納所得稅,依同法施行細則第83條第1項規定,應免予扣繳所得稅款,並免申報免扣繳憑單。2.由公營事業機構派兼者,兼職酬勞應作為該公營事業之營業外收入處理,並免予扣繳所得稅款;但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財政部83/09/21台財稅第831611383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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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次:20 款類次:2 章節:第四章稽徵程序 版本:一一四年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