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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31薪資所得應扣繳之稅款係以給付總額計算

要旨

二31薪資所得應扣繳之稅款係以給付總額計算

函釋全文

勞工薪資所得每月扣繳稅款之計算,係以每月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各種收入為所得額,亦即扣繳憑單中應填載之(薪資所得)給付總額。其由雇主自上項薪資所得中扣付之工會會費、職工福利金、交通費及保險費等,於計算扣繳稅款時,不得自薪資所得中減除。(財政部68/05/24台財稅第33363函)

編註

則次:31 款類次:2 章節:第四章稽徵程序 版本:一一四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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