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35財團法人董事以私人名義借款供該法人使用支付之利息應扣繳
要旨
二35財團法人董事以私人名義借款供該法人使用支付之利息應扣繳
函釋全文
財團法人之董事以私人名義向金融機構借款轉供該法人使用而支付之利息,核屬財團法人向私人借款而支付利息,應取得個人出具之收據,並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辦理扣繳。(財政部71/11/23台財稅第38488號函)
編註
則次:35 款類次:2 章節:第四章稽徵程序 版本:一一四年版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35財團法人董事以私人名義借款供該法人使用支付之利息應扣繳
財團法人之董事以私人名義向金融機構借款轉供該法人使用而支付之利息,核屬財團法人向私人借款而支付利息,應取得個人出具之收據,並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辦理扣繳。(財政部71/11/23台財稅第38488號函)
則次:35 款類次:2 章節:第四章稽徵程序 版本:一一四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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