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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36羽球名人邀請賽之獎金應依法扣繳

會議日期 73 年 02 月 16 日

要旨

二36羽球名人邀請賽之獎金應依法扣繳

函釋全文

主旨:貴會(編者註:中華民國羽球協會)舉辦1984年國際羽球名人邀請賽,該項比賽冠亞季軍之獎金,撥寄國際羽球總會轉撥各有關協會辦理,核屬所得稅法第8條規定之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依同法第88條規定,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撥寄時),依規定扣繳稅率扣繳稅款。說明:二、依所附國際羽球總會比賽規則資料,該總會所核准之國際性比賽,其獎金係發給參加比賽之球員,雖然其獎金超過1千瑞士法郎時,應交付國際羽球總會轉撥有關協會處理,但基本上仍係由參加比賽之球員所獲得。(財政部73/02/16台財稅第51127號函)

編註

則次:36 款類次:2 章節:第四章稽徵程序 版本:一一四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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