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37法院代理國庫銀行發還金融機構提存金給付之利息應扣繳稅款
要旨
二37法院代理國庫銀行發還金融機構提存金給付之利息應扣繳稅款
函釋全文
銀行、信託投資公司、信用合作社及農會信用部等金融機構,基於清償債務目的或民事訴訟程序擔保之需要,向法院提存之行為,核非營業行為,其提存金經法院發還,由代理國庫銀行給付之利息,扣繳義務人應於給付時,依法扣繳利息所得稅。(財政部74/05/02台財稅第15357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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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次:37 款類次:2 章節:第四章稽徵程序 版本:一一四年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