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195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37法院代理國庫銀行發還金融機構提存金給付之利息應扣繳稅款

會議日期 74 年 05 月 02 日

要旨

二37法院代理國庫銀行發還金融機構提存金給付之利息應扣繳稅款

函釋全文

銀行、信託投資公司、信用合作社及農會信用部等金融機構,基於清償債務目的或民事訴訟程序擔保之需要,向法院提存之行為,核非營業行為,其提存金經法院發還,由代理國庫銀行給付之利息,扣繳義務人應於給付時,依法扣繳利息所得稅。(財政部74/05/02台財稅第15357號函)

編註

則次:37 款類次:2 章節:第四章稽徵程序 版本:一一四年版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772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4,440
NT$6,480
省 $2,0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二37法院代理國庫銀行發還金融…」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