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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39公營事業駐美採購人員薪給扣繳之規定

會議日期 75 年 09 月 16 日

要旨

二39公營事業駐美採購人員薪給扣繳之規定

函釋全文

主旨:我國公營事業派駐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駐美國代表處(編者註:現為台灣美國事務委員會駐美國辦事處)採購服務團工作人員所領薪給,應否由原派機關扣繳我國所得稅。說明:二、中央信託局(編者註:現為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油公司、台糖公司,派駐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駐美國代表處採購服務團工作人員,如係持用貴部(編者註:外交部)發給G類護照,並享有在臺協會所發免稅卡,不需向美國政府報繳薪資所得稅;則其所領薪給,應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規定,按全月給付總額超過新臺幣2萬元(編者註:現為3萬元)部分,扣取5%所得稅,不適用本部63台財稅第37273號函規定免納所得稅。(財政部75/09/16台財稅第7568593號函)

編註

則次:39 款類次:2 章節:第四章稽徵程序 版本:一一四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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