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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41銀行籌備處開戶儲存股款取得之利息應扣繳

會議日期 79 年 10 月 18 日

要旨

二41銀行籌備處開戶儲存股款取得之利息應扣繳

函釋全文

主旨:申請設立商業銀行者,依「商業銀行設立標準」第13條(編者註:現行第10條)規定,以籌備處名義開立專戶儲存指定銀行之股款,銀行給付之利息,應以籌備處名義為扣繳對象,辦理扣繳並填發扣繳憑單。說明:二、銀行籌備處,應向該管稽徵機關(國稅局)洽取扣繳義務人統一編號,如有支付屬扣繳範圍內之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第88條及第89條之規定扣繳稅款。(財政部79/10/18台財稅第791198437號函)

編註

則次:41 款類次:2 章節:第四章稽徵程序 版本:一一四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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