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43警察所領警勤加給應併計薪資所得扣繳
要旨
二43警察所領警勤加給應併計薪資所得扣繳
函釋全文
警察機關之警察人員所領警勤加給,按實際支領金額併計薪資所得扣繳稅款。至一般行政技術等人員按月固定自「臺灣地區警察人員互助共濟委員會」(編者註:現為警察人員互助共濟委員會)領取之工作獎助金,視為受領人之其他所得,由該委員會(或代發單位)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稽徵機關。(財政部81/06/15台財稅第810790733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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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次:43 款類次:2 章節:第四章稽徵程序 版本:一一四年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