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45陸委會給付國外民間團體撰寫內參資料之補助費應否扣繳釋疑
要旨
二45陸委會給付國外民間團體撰寫內參資料之補助費應否扣繳釋疑
函釋全文
貴會(編者註:大陸委員會)委託國外社團、民間團體撰寫內參資料給付之補助費,如該團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者,依營業稅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應由勞務買受人於給付報酬之次期開始15日內,就給付額依規定稅率(現行徵收率為5%)計算營業稅額繳納之;又該項補助費係屬該受託國外社團、民間團體在中華民國境內取得之其他收益,如其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者,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所得稅法第88條第1項第2款及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規定,按給付全額(含人工費及其他各項事務費用等)扣取20%所得稅款。(財政部85/02/07台財稅第851895256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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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次:45 款類次:2 章節:第四章稽徵程序 版本:一一四年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