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47依約給付外國營利事業利息權利金淨額者仍應按給付總額扣繳
要旨
二47依約給付外國營利事業利息權利金淨額者仍應按給付總額扣繳
函釋全文
主旨:我國營利事業與外國營利事業簽訂借貸或技術合作契約,依約給付予外國營利事業之利息、權利金或技術服務報酬,應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按給付總額扣繳稅款。說明:二、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有該條所列之各類所得者,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規定,扣取稅款。其扣繳稅款之計算,係以包括扣繳稅款在內之給付總額為基礎。我國營利事業與外國營利事業簽訂借貸或技術合作契約,雖約定外國營利事業取得之利息、權利金或技術服務報酬應納之所得稅,由我國營利事業負擔,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應以外國營利事業實際取得之利息、權利金或技術服務報酬,加計其應負擔之扣繳稅款後之給付總額,作為計算扣繳稅款之基礎。(財政部86/09/18台財稅第861914097號函)
編註
則次:47 款類次:2 章節:第四章稽徵程序 版本:一一四年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