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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51銀行透過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在海外銷售債券並支付境外投資人之利息應扣繳

會議日期 93 年 10 月 07 日

要旨

二51銀行透過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在海外銷售債券並支付境外投資人之利息應扣繳

函釋全文

貴行擬發行無到期日累積次順位債券,透過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在海外銷售,所募得外幣資金供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使用,並透過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支付債券利息,其所支付予中華民國境外投資人之利息,核無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16條免予扣繳所得稅規定之適用。(財政部93/10/07台財稅字第09304549580號函)

編註

則次:51 款類次:2 章節:第四章稽徵程序 版本:一一四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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