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61法人股東擔任公司董事或監察人取得酬勞之扣繳規定
要旨
二61法人股東擔任公司董事或監察人取得酬勞之扣繳規定
函釋全文
法人股東擔任公司董事或監察人所取得之酬勞,核屬其他所得性質,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法人股東如為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之營利事業,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免予扣繳,惟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二、法人股東如為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營利事業,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應依所得稅法第88條及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第1項第9款(編者註:現行第10款)規定,扣繳所得稅款。(財政部97/11/19台財稅字第0970038086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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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次:61 款類次:2 章節:第四章稽徵程序 版本:一一四年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