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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三2會計師收回之墊付款依代收代付處理免予扣繳

會議日期 61 年 11 月 17 日

要旨

三2會計師收回之墊付款依代收代付處理免予扣繳

函釋全文

接受國外會計師或國內外投資人之委託,查核國內投資事業年終之「財務報表」或「結算申報」簽證工作,向當事人收回之墊付款,如確非契約規定酬金之一部分,並保存前所墊付費用之原始憑證,以供查核,應准按代收代付方式處理,免予扣繳稅款。(財政部61/11/17台財稅第39745號函)

編註

則次:2 款類次:3 章節:第四章稽徵程序 版本:一一四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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