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三7營利事業購入短期票券在未到期前出售者免予扣繳
要旨
三7營利事業購入短期票券在未到期前出售者免予扣繳
函釋全文
一、營利事業購入短期票券,其利息所得,依所得稅法第24條第2項(編者註:現行第3項)規定,由扣繳義務人依各類所得扣繳率表(編者註:現行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之規定,於票券到期兌償時一次扣繳稅款。二、依前項說明,營利事業購入短期票券,在未到期前出售所取得之利息收入,毋需扣繳稅款。(財政部69/08/25台財稅第37114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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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次:7 款類次:3 章節:第四章稽徵程序 版本:一一四年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