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三14勞動部給付績優代行檢查機構之獎金免扣繳
要旨
三14勞動部給付績優代行檢查機構之獎金免扣繳
函釋全文
二、貴會(編者註:現為勞動部)依「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代行檢查機構管理規則」規定,每年對指定之代行檢查機構實施年終考核,並對績優之代行檢查機構頒發獎金,經查該項考核獎金與所得稅法第8條第10款規定之競賽獎金有別,係屬受領單位之營業外收益,核非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應扣繳所得稅之範圍,貴會給付上述獎金時,可免予扣繳。三、至於各代行檢查機構如將考核獎金以現金或實物分配予檢查有功人員,應屬員工之薪資所得,依法扣繳所得稅;惟如僅作為全體員工之活動經費,應不視為員工個人之薪資所得,免扣繳所得稅。(財政部82/07/22台財稅第821491959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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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次:14 款類次:3 章節:第四章稽徵程序 版本:一一四年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