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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三16金融機構每次給付利息不超過規定標準者免予扣繳之認定原則

會議日期 84 年 11 月 02 日

要旨

三16金融機構每次給付利息不超過規定標準者免予扣繳之認定原則

函釋全文

金融機構給付個人利息所得,依據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8條(編者註:現行第13條)規定,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600元(編者註:現為2,000元)者免予扣繳,所稱「每次」一詞之認定原則,以「同一存款人同一時間於同一櫃台」取得之利息所得合計數為準。惟為兼顧金融機構業務需要,其中有關非臨櫃電腦自動轉息部分,「每次」計算利息金額之認定,按「每筆存單每次付息」方式辦理扣繳;至臨櫃領息部分,仍依前述原則辦理。(財政部84/11/02台財稅第841656733號函)

編註

則次:16 款類次:3 章節:第四章稽徵程序 版本:一一四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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