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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三17小額給付免扣繳之適用對象包括執行業務者個人

會議日期 85 年 10 月 02 日

要旨

三17小額給付免扣繳之適用對象包括執行業務者個人

函釋全文

依照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8條(編者註:現行第13條)規定,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如有前項規定以外之所得(編者註:係指現行標準第2條規定之所得),扣繳義務人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600元(編者註:現為2,000元)者,免予扣繳。所稱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係指所得稅法第7條規定之自然人,包括執行業務者個人。(財政部85/10/02台財稅第851918973號函)

編註

則次:17 款類次:3 章節:第四章稽徵程序 版本:一一四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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