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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三20政府辦理開發可建築土地競標給付之建築設計補助費及工程獎勵金免予扣繳

會議日期 96 年 04 月 14 日

要旨

三20政府辦理開發可建築土地競標給付之建築設計補助費及工程獎勵金免予扣繳

函釋全文

主旨:政府辦理區段徵收開發取得可建築土地競標會,於競標須知中提供之「建築設計補助費」及「建築工程獎勵金」徵免所得稅疑義。說明:二、旨揭「建築設計補助費」及「建築工程獎勵金」之領取對象,如為個人,該項補助費或獎勵金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之其他所得;領取對象如為營利事業,參照本部86年9月25日台財稅第860522731號函規定,該補助款或獎勵金係屬其他收入,應依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併入取得年度核計營利事業所得額,其必要成本及相關費用得核實認列減除。給付單位於給付旨揭補助費及獎勵金時,均免予扣繳稅款,惟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財政部96/04/14台財稅字第09604503640號函)

編註

則次:20 款類次:3 章節:第四章稽徵程序 版本:一一四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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