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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3營利事業未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其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之差額無須加徵滯怠報金

會議日期 99 年 02 月 11 日

要旨

3營利事業未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其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之差額無須加徵滯怠報金

函釋全文

營利事業未依規定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稽徵機關依查得資料核定之基本稅額高於一般所得稅額時,其差額尚無依所得稅法第108條規定加徵滯報金及怠報金之適用。(財政部99/02/11台財稅字第09800537130號令)

編註

則次:3 款類次:0 章節:第二章營利事業基本稅額之計算 版本:一一四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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