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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4依企業併購法以原持有之公司股票轉換取得他公司股票其交易所得無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

會議日期 98 年 01 月 21 日

要旨

4依企業併購法以原持有之公司股票轉換取得他公司股票其交易所得無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

函釋全文

上市公司之個人股東依企業併購法第29條規定,以原持有該公司股票轉換取得他既存或新設未上市公司發行之股票者,核屬轉讓上市公司股票,其證券交易所得無須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3款規定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財政部98/01/21台財稅字第09700561410號函)

編註

則次:4 款類次:0 章節:第三章個人基本稅額之計算 版本:一一四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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