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3營利事業未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申報之處罰規定
要旨
3營利事業未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申報之處罰規定
函釋全文
營利事業已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所得稅結算或決算申報,並申報減除依法律規定之投資抵減稅額,但未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申報基本所得額及基本稅額,經稽徵機關調查,發現漏報同條例第7條第1項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之課稅所得額及該條項各款規定所得額後,營利事業始申請更正調減當年度已申報抵減之投資抵減稅額者,應否准更正;其有應補徵之基本稅額者,並應依同條例第15條第2項規定處罰。(財政部100/07/26台財稅字第1000406315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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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次:3 款類次:0 章節:第四章罰則 版本:一一四年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