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1於94年底前核准之投資計畫嗣後新增產品項目其免稅所得應否計入基本所得額釋疑
要旨
1於94年底前核准之投資計畫嗣後新增產品項目其免稅所得應否計入基本所得額釋疑
函釋全文
一、營利事業於9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投資計畫核准函,其於95年1月1日以後申請於原核准投資計畫中新增產品或服務項目並經核准者,該新增之產品或服務項目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計算之免稅所得額,不適用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6條免予計入營利事業基本所得額之規定。二、前開營利事業如未變更其於94年12月31日以前原經核准投資計畫之產品或服務項目,且未因95年1月1日以後核准新增之產品或服務項目而影響其原經核准之產品或服務項目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計算之免稅所得額者,該原經核准投資計畫之產品或服務項目依規定計算之免稅所得額得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6條規定,免予計入該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財政部96/07/04台財稅字第0960453470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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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五章附則 版本:一一四年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