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2於94年底前核准之投資計畫嗣後減少產品項目其免稅所得免予計入基本所得額
要旨
2於94年底前核准之投資計畫嗣後減少產品項目其免稅所得免予計入基本所得額
函釋全文
本案公司92年度增資擴展生產「光阻劑、晶緣晶背洗滌劑」之投資計畫,於投資計畫進行中擬規劃不產製原投資計畫所列「晶緣晶背洗滌劑」之產品項目乙節,如公司僅係減少投資計畫生產之產品項目,尚非屬新增或將其於94年12月31日以前原經核准投資計畫之產品項目變更為其他項目,且未影響其原經核准之其他產品項目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計算之免稅所得額者,參照本部96年7月4日台財稅字第09604534700號令規定意旨,仍得適用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6條之規定。(財政部96/10/04台財稅字第0960454635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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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五章附則 版本:一一四年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