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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1銀行準備金轉存之利息收入應課營業稅

要旨

一1銀行準備金轉存之利息收入應課營業稅

函釋全文

商業銀行係屬營業稅法所稱應納營業稅之營業人,其依照規定將保證準備金暨付現準備金(編者註:現為存款及其他各種負債準備金)繳存於中央主管官署所指定銀行,或基於資金調度之需要,將所收存款轉存於其他銀行,所有利息收入乃係基於營業行為所取得,自應依法課徵營業稅。(財政部48台財稅發第8363號令)

編註

則次:1 款類次:1 章節:第一章總則 版本:一一四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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