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4銀行業收取空白支票簿存摺等工本費應課營業稅
要旨
一4銀行業收取空白支票簿存摺等工本費應課營業稅
函釋全文
銀行業收取甲種存款空白支票簿、乙種活期存摺及掛失止付通知書等之工本費,應計徵營業稅。(財政部60/11/03台財稅第38573號令)
編註
則次:4 款類次:1 章節:第一章總則 版本:一一四年版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4銀行業收取空白支票簿存摺等工本費應課營業稅
銀行業收取甲種存款空白支票簿、乙種活期存摺及掛失止付通知書等之工本費,應計徵營業稅。(財政部60/11/03台財稅第38573號令)
則次:4 款類次:1 章節:第一章總則 版本:一一四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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